發文單位:崇左市政府辦 | 成文日期:2020年05月14日 |
標 題:崇政辦發〔2020〕15號:崇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崇左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詢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崇政辦發〔2020〕15號 | 發布日期:2020年05月14日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中泰產業園(市城市工業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崇左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詢專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崇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14日
(是否公開及公開方式:公開 政府網站公開)
崇左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詢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方立法咨詢,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立法專家咨詢庫。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立法咨詢專家的選聘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立法咨詢專家,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聘請的、具有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為立法工作提供咨詢意見、建議、信息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從事相關理論研究和實務工作的專業人士。
第四條 立法咨詢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身體健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相關領域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四)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或者豐富的實務工作經驗;
(五)熟悉本地區、本行業、本部門的基本情況,熱心參與政府立法工作。
第五條 專家庫人選,可通過個人自薦或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
(二)有關國家機關;
(三)有關社會團體、黨派;
(四)法律服務機構。
第六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擇優遴選,形成建議名單報市人民政府審定聘任。入選立法咨詢專家庫的專家聘期為五年,可以連續聘任。
第七條 立法咨詢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適時集中進行調整。
立法咨詢專家在聘任期內,因故需要解聘或者辭聘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提出建議報送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調整。
增補立法咨詢專家的條件、推薦方式和確定程序等,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立法咨詢專家參與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提出論證意見;
(二)協助審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
(三)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提出咨詢論證意見;
(四)參與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立法評估、清理;
(五)對國家有關機構征求意見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參加市人民政府立法課題的研究、評審;
(七)其他有關立法活動。
第九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邀請立法咨詢專家參與立法工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專業關聯原則在專家庫中選擇,無適合的或無相關聯專業的專家的,可以聘請庫外專家。
第十條 向立法咨詢專家提出咨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書面咨詢意見;
(二)邀請參加立法調研、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
(三)組織立法項目課題和專項問題研究;
(四)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五)其他方式。
采取委托方式的,應當與政府立法咨詢專家或者其所在單位簽訂委托協議。
第十一條 接受邀請或者受委托參與立法工作的立法咨詢專家,應當遵守立法工作制度,按時參加立法活動,對相關內容進行認真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需要提供書面意見的,還應當按要求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 立法咨詢專家不得以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詢專家的名義從事與立法工作無關的活動;不得披露政府立法工作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尚未確定、公開的信息。
第十三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邀請或者委托立法咨詢專家參與政府立法工作,按照規定支付咨詢論證費。根據工作需要,向立法咨詢專家提供相關立法資料。
第十四條 對立法咨詢專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市司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吸收采納合理意見和建議,并通過適當形式予以反饋。對有重要價值的意見、建議或者研究成果可以整理成專題報告,供市人民政府參考。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抄送:市委各部門,崇左軍分區,武警崇左支隊,各人民團體。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市工商聯。
中區直駐崇左各單位。
崇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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